蒋商律:法律小思202-董事责任(3): 董事对工资的个人责任

董事个人责任中最重要而且常产生的一种是未付雇员工资的责任。加拿大和安省的公司法和雇佣法明确规定,董事对最多六个月的未付工资有个人责任。也就是说公司欠员工六个月的工资,董事有责任用自己腰包的钱来付。

不过董事个人责任还是有条件的。 一个条件是公司被要求支付未付的工资,但付不起。 或者在对公司和董事诉讼之前,公司已经清算(liquidation),被勒令清盘(ordered winding up)或申请破产。联邦公司法还有一个条件,员工必须先向找公司赔钱,然后再找董事赔钱,而且诉讼必须在欠工资的六个月之内开始。比较起来,如果是安省公司法或安省雇佣法,员工可以直接找董事赔钱,没必要先诉讼公司。

董事个人对员工负责的金额包括未付工资,休假工资(vacation pay),合理的出差费和自付费用以及就业福利(employment benefits)。不过这个金额至今为止还不包括公司可能欠的解雇费(termination pay)和遣散费(severance p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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