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商律:法律小思212-董事责任(13): 信托责任-夺取公司机会

董事对公司的信托责任(fiduciary duty)要求董事不得夺取属于公司的机会。如果董事利用他们董事的地位发现的商务机会,而这个机会是公司可能有意追求的机会,那么董事把机会拿给自己的话就违背了他们对公司的信托责任。

加拿大企业机会的主要案例是1974年的Canaero案子。Canaero两个董事兼高管为Canaero拿一个圭亚那政府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他们后来辞职,成立了自己的新公司,用新公司把圭亚那合同拿下了。Canaero起诉两位前董事和他们的新公司。加拿大最高法院决定,两名董事高管因利用他们通过与公司的关系了解到的机会而把机会拿给自己,就违反了他们对公司的信托责任。法院认为,就算他们在抢取这机会之前已经辞职,就算Canaero在两名前董事拿下合同时Canaero自己无能力执行合同,就算Canaero没有遭受损失,这些都不重要,他们还是违反了对公司的信托责任。法院裁定,如果他们在公司运营中的职位给予他们对公司有控制的权利,董事和高管必须严格遵守信托责任标准不能夺走公司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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