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商律:法律小思207-董事责任(8): 环保责任-安省

在安省,根据安省《环境保护法》(EPA),董事和高管负有积极的责任要”采取一切合理谨慎,防止公司造成或允许非法排泄”。如果公司没有遵守EPA,则构成犯罪。无论公司是否被起诉或定罪,任何违反EPA或其法规的董事和高管都可以被起诉。一旦被起诉,除非董事和高管证明自己尽了法定职责,就要定罪。环保监管机构还可以下命令,叫对公司或项目有管理或控制权的人对污染物采取各种清理措施。如果命令没遵守,省政府可以自行进行清理,并找未遵守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包括董事或高管)补偿政府清理费。

EPA还有关于罪行的罚款和监禁。较轻的罪,个人罚款每天最高5万加元(再犯者每天最高10万加元), 可判处最多一年监禁。严重的罪,个人罚款每天最高400万加元(再犯者每天最高600万加元), 可判处最多5年监禁。

安省还有其他几部重要环保法律,包括《水资源法》、《2002年营养管理法》、《农药法》和2002年《安全饮用水法》。这些法规也有严重的惩罚性规定。例如,2002年《安全饮用水法》规定,对造成饮用水健康危害的罪行最高罚款为每天400万加元(再犯者每天最高700万加元), 此外还可能被判处最多5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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