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商律:法律小思283 私贷(private mortgages)(14) 为什么贷方要求配偶签字?

根据安省法律,已婚夫妇通常居住的房屋是婚房,在婚姻期间和分居时有各种法律保护。《安省家庭法》第 21(1) 条款规定,除非另一方配偶同意,或者分居协议或法院命令允许,一方配偶不得“处理或抵押”婚房中的任何权益。这意味着任何配偶都不能在另一方配偶不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出售婚房或用婚房抵押贷款,即使房产证上只有一个配偶的名字。

贷方都因该充分了解这些配偶同意要求。如果配偶一方在没有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用婚房抵押贷款,法院可能会为这个原因把抵押贷款批成无效。

对于已婚夫妇,配偶批准只是针对婚房的处理或抵押。 其他房产(比如第二套房产、投资房产等)可按所有权进行处理。对于没有扯证的夫妇,就没有这些婚姻法的保护。同居配偶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那就不用对方签字就可以卖房或用房子抵押贷款。对于没扯证的配偶,他们共同居住的房子是一个人名下的话,最好在关系好的时候签同居协议以确保双方的利益。

(蒋商律:蒋虹多伦多商务律师www.jhwbizlaw.com 普遍讨论投资非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