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商律:法律小思313 合同法基础(02) 出价(offer)和接受(acceptance)

为了要合同具有可法律执行性,合同方必须对合同条款有相互同意。这种共同的同意有两个的元素:出价和接受。

• 出价是一方直接且有目的地接触另一方去订立合同。出价应清楚地表明合同条款。否则,以后可能去法院判断这些条款是否足够明确。

• 接受是对出价的同样明确、直接和有目的的回答,表明接受方同意出价中规定的条款,并希望在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这构成了相互同意的基础。但是,如果一方后来对合同提出反对,有多种原因可能会导致出价或接受在法庭上无效。例如,出价可能会在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后过期,即使出价没有指定过期日期。

同样,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定接受无效。一般接受必须在以下情况下有效:

• 出价没有过期或收回,仍可以接受;

• 接受与原始出价的条款相同。如果接受是有不同条款的,则成立反出价(counter offer),而不是对原始出价的接受。地产很多这样。买家出价150万。卖家签回来180万。卖家没有接受,而是counteroffer.  买家又签回来160万(又一个counter offer)。最后的counter offer没有改变的签回来才有接受。

• 明确传达(即以话或书面形式)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确表明你已接受出价;和

• 接受是发给出价人或出价人授权委托人。

(蒋商律:蒋虹多伦多商务律师www.jhwbizlaw.com 普遍讨论投资非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