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商律:法律小思215-董事责任(16): 压迫行为 (Oppression)

以前讲了那么多的董事责任,如果董事违犯责任了怎么办? 一个方法就是用压迫行为(oppression)告公司或董事。安省公司法允许股东或”法院认可的任何其他适当人”在有”压迫性”或”不公平偏见”行为时向法院申请补救判决。 联邦公司法也允许为”不公平地无视”投诉人利益的压迫行为向法庭申请。 股东有权申请这种补救办法,但其他人,比如债权人,也可以是”适当”人。

法院已经确定,压迫性或不公平的偏见行为,或不公平地无视申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合理期望或歧视行为,没有合法的商业目的行为,都是压迫行为。 压迫行为的例子包括拒绝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公司与股东或董事的关联体签订不合理合同,以及管理层在某股东有合理参与管理的预料时故意将此股东排除在公司管理层之外。

安省和联邦公司法允许法院自己决定对压迫行做任何适当的判决,包括禁止某些行动、任命新董事以取代现有董事、撤销交易、命令赔偿、要求审判任何问题或法庭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命令。

有时董事可能会对公司的压迫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包括(1)董事或高管为获得个人利益而导致公司做压迫性或不公平方式行为; (2)董事或高管通过压迫进一步控制公司; (3)公司股份大部分在董事/高管手里被董事或高管”完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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